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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保理合同终于“有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辉常说法 Author 辉常说法


 


刘海辉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保理是什么?


历史背景


保理业务起源于14世纪英国的纺织工业,当时英国孕育着大批出口商品代理商。


直到18世纪,一些为了扩大其国内市场,逐步掌控了应收账款的美国代理商,渐渐演变成为独立发展的经济体,成为现代保理商的原型。


常见场景


卖方

兄弟,有一笔货款,到期买方还不肯给我钱,咋办?

把债权卖给我,我有的是办法办它。

保理商

卖方

行,打折卖给你,好解我的燃眉之急。

不急,等我先做个尽职调查,可行咱就签保理合同。

保理商


02

  保理业务  


1、保理业务是什么业务?


举个例子,比如:A公司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者某专业公司,银行或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也可以为企业催收和管理应收账款。这种业务,在法律上称之为“保理”。


2、保理提供什么服务?


通过不断发展,现代大部分保理商已经能够提供除了应收账款管理和资金融通以外的一揽子服务,包括向卖方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和货款商业风险担保等。


03

  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卖方

保理合同签订后,我还要追债吗?

不用,监视应收账款这种事情交给我了,你专心搞生产去。

保理商

卖方

不错哦,还可以节约我的管理成本。


在一宗买卖货物的交易中,保理商以现金方式买入一段时期内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并承担买方无法给付货款风险。其本质离不开为赊销贸易的当事人尤其是卖方提供融资。



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一章共九个条文,涵盖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多个问题。


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哪些?


通过检索司法裁判案例,保理合同常见的纠纷类型,以当事人主张基础交易合同虚假导致案涉保理合同无效为主。


主张保理合同应该认定为借贷合同的也常见。


04

  虚构应收账款  


● 民法典第763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兄弟,你的货款还没给呢,我来催收了。

保理商

买方

保理大哥,你说的应收账款是假的,卖方虚构的。我是不会给你钱的。

不管是你们一起虚构的,还是卖方自己虚构的,反正我不知情,你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抗我。

保理商


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是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融资申请人)之间不成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法律关系。


这与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极具默契。


●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05

  转让通知  


卖方

兄弟,我把债权转让给你了,是不是得通知买方一声啊?

是得通知,我这就去通知他。

保理商

卖方

通知不能两手空空去通知吧?

不不不,必要凭证还是要带的。

保理商


与一般债权转让发出通知不同的是,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可以是保理人,但是对于保理人发出通知附加了表明身份和必要凭证的限制。


● 民法典第764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必要凭证是什么?


最高院法官提出:


第一类:保理人与债权人形成的书面文件,比如保理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等。


第二类:债权人向保理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时所提交的与基础贸易相关的书面文件,比如基础交易合同、贸易单据等。


注意:实践中,保理人单独发出转让通知时,如果只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了上述第一类凭证,一般认为不构成充分的必要凭证。


如果保理人单独通知债务人时不能提供充分的必要凭证,转让通知是不发生效力的,债务人还是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供稿 | 刘海辉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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